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立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原审被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裁定。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佣金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件,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不能将本案案由定为合同纠纷。本案应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代理佣金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故本案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佣金,即给付货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克拉玛依市,故该案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5万元,上诉人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亦属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