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环宇博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退回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康普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