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9财保6号 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大乘镇安子村油房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9号1栋9楼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芳草地小区6号13-1。 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51001436308051510066的银行存款370,000元,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所有人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奥迪牌WAUAGC4M车牌号为川Q091**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奥迪牌WAUAGC4M车牌号为川Q091**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51001436308051510066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