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5396号之二
原告:浙江万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726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波,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新,宁波市。
被告:余姚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450888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万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博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万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万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