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与济南草木绿环境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126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李增禄,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军,男,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涛,男,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杨翠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光海,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6日以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份占用孙集镇小张村集体土地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建设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商国土罚字(2016)22号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8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孙集镇小张家村村委会;2、限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36000元。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无异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5年11月份占用孙集镇小张村集体土地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建设钢结构厂房,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商国土罚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商国土催告字(2016)第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即“拆除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建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孙集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罚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未履行行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国土罚(2016)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拆除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18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限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上述裁定事项,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商河县孙集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草木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丽红

审 判 员  王长青

人民陪审员  潘延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