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财保17号
申请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勤县沙漠公园西大门***属楼东口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昌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期间向***、***、**和、***、***挂靠被申请人城泰公司资质中标的××县建设项目供应了商砼,现被申请人城泰公司尚欠1878980.6元未付。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古浪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878980.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古浪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878980.6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