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9563号
原告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86号重百大楼2楼内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41738。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云,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玲,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6899614M。
法定代表人何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天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罗妍,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重庆市碚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蒋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