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龙明钣金厂与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财保17号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钣金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天马村牌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NJJCXR。
经营者:龙梅。
被申请人: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6899614M。
法定代表人:何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钣金厂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钣金厂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2082.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提供价值232082.5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钣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钣金厂的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远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