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民初128号
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70号3幢109。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涛、占小波,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峰。
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娣
审 判 员 郑晓霞
审 判 员 徐迎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张振
书 记 员 李熙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