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2149号
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人和村滩子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052249XC。
法定代表人:王明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何小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树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重庆兄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宗信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