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

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249号 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乐县水利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审理中,我公司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原告甘肃舟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