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2722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14日,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地合法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13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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