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9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三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民终6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详见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银行存款类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