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三聚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9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三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7民终6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数额详见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银行存款类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