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1235号 原告: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城街道山后王小区5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117号宏臻-东方太阳城西区7号商住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九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潍坊沐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