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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5民初682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43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264691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8819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14号第38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和解而撤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