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2403号 原告:***,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光华社区锦泉街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花木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