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辖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刘秦瑜,该支行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河西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何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之**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州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富力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交易所)、广东金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邮投资公司)、广州商品清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品清算公司)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5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普通合同纠纷,而非期货交易纠纷。被上诉人广东产权顺德交易所有限公司是经佛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货交易市场,而非国务院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各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不包括期货业务,故本案不是期货交易纠纷,也不是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上诉人的资金是委托银行第三方存管的,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区支行未对资金进行第三方监管,存在失职,系本案适格被告,铜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农行新区支行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开展资金结算业务,并按照***的指令进行收付款业务,故***就本案提起的期货纠纷和上诉人无任何关联性,应当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根据***在一审诉状中所陈述的案涉交易模式,***与顺德交易所、金邮投资公司之间因为高买低卖字画产生损失而引发纠纷,而上诉人是基于***在上诉人处设有账户进行资金交易被***列为一审被告。上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合法开展资金结算业务,***在上诉人处银行账户的收支均是由***自行操作,上诉人只是按照***向系统发出的指令实施具体的收支行为。一审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连接点时,应当对被告是否适格作出审查,***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和上诉人之间存在期货交易行为,故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案件的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成为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时,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其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作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将上诉人作为被告,系恶意规避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人为设置地域管辖连接点,其恶意规避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上诉人***在顺德交易所、金邮投资公司交易系统开户及全部网络买卖无效,并要求顺德交易所、金邮投资公司返还其投资款,同时请求农行新区支行、商品清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农行新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农行新区支行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属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农行新区支行关于该行系不适格被告,应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仅适用于在合法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或经纪行为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诉请所涉的交易并非在法定的期货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行为,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以期货交易确定案件管辖错误,应予纠正。***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54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任礼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