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1425号
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PCM5N6D。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佛照街6号6幢202号(卫生局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回族,住景洪市。系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昭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725389。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通源路中洲阳光商业二期7楼。
法定代表人:张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实收),由原告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丹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