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774号
原告:***,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告:漳州市中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192号东港花园4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0503071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漳州市中康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