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前调15237号
申请人:彭某,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广东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迎宾大道198号阳光假日豪庭商住小区C、D、E幢首层13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555HTL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许某,男,1988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罗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广东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4)粤0605民初19431号、(2025)粤06民终2120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广东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罗某的银行存款、收入54510.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