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泰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5民初12934号 原告: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泰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卢某。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25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000元(840000×1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综合实训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原告处采购“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综合实训台、离线仿真软件及教学资源包”等,合计总额为840000元。合同第四条亦明确约定,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出具《验收调试报告》,被告收到案外人设备验收款后15个工作日内即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亦明确约定,被告如违反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付款,则应按照合同总金额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将设备运抵至被告指定地点并于2021年9月13日在《验收调试报告》处签字,确定设备无异议。然被告却未按约履行合同款项给付义务,直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有252000元款项未支付至原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综合实训台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对其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庭后提交答辩状辩称,1.对欠付货款本金252000元无异议。公司法人以及控股股东卢某于202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导致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多月,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4000元过高。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高达84000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另查明,《工业机器人操作与运维综合实训台采购合同》第五条约定:“采购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付款,供货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如果供货方不解除合同的,则采购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总金额10%的标准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再查明,2023年8月25日,本院受理了(2023)粤0605破申59号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应当及时、足额付款。根据原告的举证,其未被清偿的货款合计252000元。对此,原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亦无异议。据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备款25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应当以本案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告在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而被告逾期付款造成接受款项一方的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4000元过分高于前列实际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鉴于案涉实训台于2021年9月13日验收合格,且案涉采购合同约定“案外人设备验收款后15个工作日内即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因此,本院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以252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超过上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泰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备款252000元以及支付以252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从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元,由广东泰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广东泰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双某职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000元诉讼费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