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特2305号

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义乌市稠江街道

贝村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舒洁,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

师。

申请人:东阳市花园**医院,住所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田纪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系医院职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

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花园**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

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经东阳市

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东阳市花园**医院应支付浙江金华百

恒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

二、现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东阳市花园**医院

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86000元。如东阳市花园**医

院未能按约履行,则东阳市花园**医院除需继续履行上述付款

义务外,还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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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利率0.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至

2023年4月30日止对东阳市花园**医院案涉电梯(2台迅达

9300AE电梯)承担日常维修服务义务,如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

公司未履行维修服务义务,则维修服务费用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

支付给东阳市花园**医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花园**医院于

2020年9月27日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郭智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