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特2305号
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义乌市稠江街道
贝村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舒洁,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
师。
申请人:东阳市花园**医院,住所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田纪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住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系医院职工。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
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花园**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
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经东阳市
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东阳市花园**医院应支付浙江金华百
恒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6000元。
二、现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同意东阳市花园**医院
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86000元。如东阳市花园**医
院未能按约履行,则东阳市花园**医院除需继续履行上述付款
义务外,还应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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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利率0.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至
2023年4月30日止对东阳市花园**医院案涉电梯(2台迅达
9300AE电梯)承担日常维修服务义务,如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
公司未履行维修服务义务,则维修服务费用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
支付给东阳市花园**医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金华百恒电梯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花园**医院于
2020年9月27日经东阳市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郭智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