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320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理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东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建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城大丰市。
被告:校祥,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盐城大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州东南钢铁有限公司、宜兴市锅炉密封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军、校祥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