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5215号
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街道办事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柏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乃甲,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鹰轮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春建。
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