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955号
上诉人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荣升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1元,减半收取11760.5元,由上诉人徐州丰禾回转支承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希贵
书记员 柳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