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3民初695号
申请人: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1.435万元或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1.43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