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波汇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4258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汇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6541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227号17-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92174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汇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1885元,被告宁波汇龙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