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1民初3577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65412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金溪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国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郑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