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4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1栋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436号商业项目5、6栋1-3层BD区0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05民初2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0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58306.2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958306.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4年8月21日、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于2024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戴纳肯X7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案无法处置。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新疆奥润卓艺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走访。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1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