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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3民初4783号 原告:新疆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