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民终1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东宝东宝路328号东宝山水泥厂宿舍办公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院长。
原审第三人:厦门兴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缪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某,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院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某甲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某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有限公司、中国某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兴海某乙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5)闽08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5)闽080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