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有限公司

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81执35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1民终4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勘察费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2017年2月21日作出决定,将福清市嘉龙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111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