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3民初185号
原告:罗源新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滨海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金源滨海商务中心第三层3008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罗源新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罗源新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罗源新志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源新志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