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有限公司

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25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00018516024XX。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西环路87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M0000XBL2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25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075709.34元并支付利息,***应对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天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