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民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民终4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害与申请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严重错误。(2)判决直接采用***鉴评(201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严重错误。2.由于本案原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从而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之规定,本案应当围绕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申请人公司员工***在原庭审中称其公司施工产生弃土堆放在抗滑桩的外延,同时称被申请人房屋旁侧的抗滑桩是其公司所钉的事实视为自认。第二,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图片等证据,法院实地勘查、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弃土系申请人堆放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堆放物致损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被申请人已完成自身的举证责任后,申请人需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毁损与堆放弃土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第三,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直接采用***鉴评(201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依据是错误的,鉴定意见形成过程违法,不具备客观性,内容显失公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视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本案原判决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