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481民初1196号
原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024XX。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永安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安市***镇坑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00380483X2。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以下简称“东辰勘察院”)与被告永安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辰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辰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政府支付东辰勘察院工程款274,492元;2、由***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1日,东辰勘察院与***政府就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东辰勘察院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3年7月10日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2015年间,***政府向东辰勘察院支付了工程款400,000元。2020年1月19日,经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计定价,涉案工程造价为674,492元。而***政府仅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尚欠东辰勘察院工程款274,492元,经东辰勘察院多次催讨未果,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政府辩称,1、其与东辰勘察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合同价为450,254.64元,而该涉案工程经审计的造价为674,492元,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不能支付。东辰勘察院诉请的工程款274,492元是超出合同范围的,没有支付的合同依据,故而不予支付;2、其在交付《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口头告知过东辰勘察院实施方案包含了一、二期工程,且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也约定了工程的包干价为450,254.64元,而实施方案包含的一二期工程量远不止这个价格,系东辰勘察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施工超量。
东辰勘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情况表、中标通知书、《关于<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结算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量现场签证记录、工程结算书、《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招标情况》、《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竣工图》复印件各一份。***政府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东辰勘察院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年初,***政府就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及自筹。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记载的工程名称为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采场边坡治理,开采台阶平整、覆土回填、恢复植被,采场上方修筑截水沟,下设沉砂池;弃土场上设截水沟、下建拦截坝和沉砂池,弃土场平整并恢复植被;项目总投资约51万元。2013年4与8日,东辰勘察院以450,254.64元的包干价中标投得上述工程项目。
4月11日,东辰勘察院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址环境治理项目,并与***政府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全称):永安市***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址环境治理项目;工程地点: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工程内容:采场边坡治理,开采台阶平整、覆土回填、恢复植被,采场上方修筑截水流,下设沉砂池;弃土场上设截水沟、下建拦截坝和沉砂池、弃土场平整并恢复植被;……二、工程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现场变更签证。……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肆拾伍万零贰佰伍拾肆元陆角肆分(人民币)¥450,254.64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及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借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招标文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招标文件16条规定;……23.4工程结算办法:根据合同清单外、现场签证记录、设计变更、业主现场代表书面指令等按实计算,单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后,东辰勘察院按照***政府交付的《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人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
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际分为一期及二期工程,***政府在本案中招投标的项目仅为该治理项目的第一期。***政府交给东辰勘察院的《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了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实施方案及图纸。东辰勘察院误认为实施方案的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期均系招投标建设项目范围。2013年7月,东辰勘察院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工程量过大,遂与***政府核对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此时东辰勘察院已完成了招投标建设项目即实施方案的项目第一期且建设了部分第二期工程,后东辰勘察院与***政府协商一致停工。***政府后就工程二期进行招投标,东辰勘察院未能中标,遂二期工程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东辰勘察院建设的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量于2013年7月10日竣工,该工程由***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北京市地质基础工程公司福建监理一部作为监理单位,东辰勘察院作为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盖章确认,竣工验收证书上载明:“工程名称: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开工日期:13年4月8日;竣工日期:13年7月10日;施工单位: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合同造价(万元):45.0254;验收范围: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其相关附属工程。主要工作量:平整场地及绿化:29742平方米;排水沟:864米;拦渣坝:29.6米;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无;对工程的质量盘评价: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同意支付使用”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5月14日,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东辰勘察院编制的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关于<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结算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意见载明:“永安市审计局:我镇收到贵局关于《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结算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核对后,对本工程审计报告异议。”后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出具永审投报(2020)3号审计报告以及永审投决(2020)3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载明:“一、基本情况: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内容为道路工程及沉泥井工程项目,项目合同价约为45万。业主为永安市***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价777,139元,审计审定价674,492元,核减金额102,647元,核减率13.2%。到审计报告之日,业主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经审计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工程管理问题,该项目合同价450,254.64元,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价为777,139元。审计审定价为674,492元,超合同价224,238元,超预算比例达49.8%。今后应加强管理,不再出现此类问题。(二)工程结算问题:……应核减多计的工程造价,并按审计审定价674,492元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决定书载明施工单位送审结算777,139元中存在项目工程超预算、多计工程数量、错套定额等,多计工程造价102,647元,应核减多计工程造价,并按审计审定价674,492元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此后,东辰勘察院多次以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674,492元工程造价向***政府要求支付工程款,***政府以工程价款超过合同造价为由拒绝支付,故而引发本案争讼。
庭审中,东辰勘察院与***政府均认可东辰勘察院建设的第二期工程部分工程质量合格且已投入使用,二期工程的施工单位系在东辰勘察院建设二期工程基础上继续建设,且***政府与二期工程施工单位结算二期工程之时也扣除了由东辰勘察院完成的工程量。***政府辩称其在交付《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口头告知过东辰勘察院实施方案包含了一、二期工程,且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也约定了工程的包干价为450,254.64元,而实施方案包含的一二期工程量远不止这个价格,系东辰勘察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施工超量。东辰勘察院主张***政府并未告知投标建设的项目系《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第一期,且实施方案的图纸也难以区分一二期界限,导致其误认为实施方案一二期工程均为招投标建设的范围。
本院认为,东辰勘察院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址环境治理项目(第一期),并与***政府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东辰勘察院按约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即《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第一期工程,且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政府理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现***政府就第一期工程仅支付了400,000元,尚欠工程款50,254.64元,对此负有给付之民事责任,故而东辰勘察院要求***政府支付第一期工程的剩余工程款50,254.6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政府在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招标项目为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而该治理项目实际分为一、二期,但其招标公告以及投标邀请书中却并未载明其招标的仅为该治理项目的第一期,且交由东辰勘察院的《永安市燕江石灰石矿虾蛤矿区水泥用灰岩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名称与招标项目名称一致,如若未明确告知,容易混淆认为项目实施方案记载的工程量均为招投标项目,***政府辩称其曾口头告知东辰勘察院招标项目仅为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的第一期,但其并无证据证明且东辰勘察院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政府作为业主方,其在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东辰勘察院施工,未明确告知施工范围及工程量,未尽到告知义务,东辰勘察院作为专业的工程施工单位,未认真核对施工方案、图纸与现场实际工程量,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其二方对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结果产生均负有责任。东辰勘察院超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建设了部分第二期工程,该部分工程量经竣工并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政府与东辰勘察院均认可二期工程施工单位系在东辰勘察院建设的二期工程基础上继续建设,且二期工程结算时亦扣除了东辰勘察院完成的工程量,一、二期的工程总造价未超过总预算,***政府现已认可并使用了东辰勘察院建设的部分二期工程,且支付该部分工程量的价款未超出一二期工程总预算,对其并无造成损失,***政府理应支付东辰勘察院该部分工程量价款。永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东辰勘察院完成的工程量,即第一期工程及部分二期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674,492元,扣除第一期工程造价450,254.64元,东辰勘察院完成的部分二期工程的造价为224,237.36元,故东辰勘察院要求***政府支付二期工程价款224,237.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永安市***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东辰综合勘察院工程款人民币274,492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7元,由永安市***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