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2民初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建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工程款冻结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恩施润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始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州晟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视纪印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人防应急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友军
书记员 杜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