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22877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