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51民初13508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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