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51民初13574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J。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电信费计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使用分账序号23000079098账单项下设备号KD2001621763等,账单截至2023年2月,被告共结欠原告电信费8,6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递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2019天翼领航“商务专线”套餐,月基本费为688元,装机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次日,原告出具客户登记单,载明客户名称:某公司,套餐名称:201902天翼领航商务专线套餐,688元/月。被告某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欠费8,6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天翼领航“商务专线”套餐申请登记表及客户登记单、催缴情况记录表、上海电信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被告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电信宽带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电信宽带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电信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欠费8,6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