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3709号
原告:冯某,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