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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3709号 原告:冯某,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