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3174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密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被告欠费在原告系统中清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密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告密某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