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9301号
原告:孙某,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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