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孙某与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9301号 原告:孙某,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