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17810号
原告:范某,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6年6月11日,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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