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6928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陆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实体自行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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