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黄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6005号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黄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6年6月22日,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