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184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