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4960号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
负责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纪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