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660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1143758E,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