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91586号
原告:韦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XXX。
负责人: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
原告韦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2023年10月24日,原告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韦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暋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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